山东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官方导读:
山东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山东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强化财务监督,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体育总会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业务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及时入档,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协会的银行账户、财务印鉴等需妥善保管,不得出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协会主席、秘书长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七条 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八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协会应使用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中,10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中,1000元以下的,可凭经秘书长审签的发票,直接办理报销手续;1000元以上的,需在支出前向秘书长、常务副主席、主席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行支出或办理借款、领用支票手续。
第十四条 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需制定详细的方案和具体的预算,预算包括收入、支出两部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活动结束后,实际的收入、支出与预算的差额都需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